大书豪信息网_资讯网

大书豪信息网 > 广州 > 正文

催收公司该如何应对“监管大潮”?

网络整理 2024-04-28 22:14

(原标题:催收公司该如何应对“监管大潮”?)

1.目前对催收行业的强监管时代已经来临,催收行业从业者务必自纠自查,以免深陷囹圄。

2.“员工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并非脱罪理由,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只要催收人员出现违法犯罪情况,催收企业高管很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3.切莫小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寻衅滋事罪,目前已经有通过短信电话轰炸、PS图片等软暴力催收手段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4.催收企业务必重视自身的合规工作,企业高管应提前联系律师,以应对即将可能来临的刑事辩护工作。

一、催收行业强监管时代即将来临

5月25日凌晨,湖南催收业巨头某雄集团对外发布《告全体员工书》(目前已删除),该《告全体员工书》称今年4、5月间,某地警方跨省执法,相继对某雄集团旗下数个分公司采取执法行动,共对179名员工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刑事强制措施,一代“催收巨头”就此落幕。有公开资料显示,某雄集团的前身是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谭某毕业于湖南某著名大学法学院,然而就这样一家有着“懂法基因”的催收机构,却踏过了法律红线,使得自身陷入犯罪的窠臼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消息表示,《互联网金融 个人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以下简称“催收指引”)正在征求从业机构意见。早在201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就已经计划编制该“催收指引”。从催收巨头的落幕到催收指引的逐步落实,飒姐团队认为这一系列事件标志着催收行业整顿与强监管浪潮的来临,在监管风暴之下,催收企业的合规制度建设已经迫在眉睫。相关从业人员务必认识到催收行为的法律红线究竟在哪,也正基于此,飒姐团队在本文中系统梳理催收行业常见的违法行为,罗列相应的刑法罪名,以便催收行业自纠自查。

二、“员工个人行为”并非脱罪理由

飒姐团队从侧面了解到,有部分催收公司采取向员工进行“统一话术培训”的策略,即如果催收出现了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受到举报或相关人员报警后,公司会第一时间出具相关违法行为为员工个人行为的说明,以期“弃车保帅”。但实际上司法实务中诸多案例均指明催收公司高管利用“违法催收系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及公司高管无关”这一理由脱罪几无可能。

如在郭某某等寻衅滋事案(详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中,一号被告人赵某系某催收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系某催收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及该案共15名被告均为某催收公司催收人员及管理人员。该案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郭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经济利益,以打电话、发短信、侮辱、恐吓等方式滋扰欠款人及欠款人紧急联系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该催收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及公司副总经理郭某认为,其组建的某催收公司是出于正当商业目的建立的正当企业,并非犯罪集团。公司合规部会对违规催收的行为做出处罚,催收过程中的违法手段属于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高管无关。然而这一辩护理由法院并未采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换言之,就算并未亲自实施打电话、发短信、侮辱恐吓等非法催收行为,作为催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亦有可能通过共犯原理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往往在共同犯罪中被认定为主犯。同时以“员工个人行为”为辩护理由脱罪几无可能。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已成最高发罪名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定有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等行为之一,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是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发案率并不高,原因有二:其一,“非法债务”的认定极窄,使得本罪在实务中几乎无认定空间;其二,催收行为常常伴其他较为严重的暴力行为,使得该罪名直接因想象竞合被重罪“竞合掉”。因此实务中,催收行首要面临的并非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轻罪,而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寻衅滋事罪等重罪。

催收行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不胜枚举。如在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详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42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韩某通过公安机关非法获取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人民币2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黎某,被告人黎某随后将购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导入公司内部的催收系统,用于催收员进行催收工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韩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黎某从韩某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催收,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除上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外,催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亦需注意。

在部分判决例中,催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典型风险点位主要包括:

1.通过恐吓、威胁、辱骂、泼油漆等方式胁迫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用以催收的;

2.采用反复播打电话、PS图片(如将当事人照片加上棺材、寿衣等图案并发送给当事人)、群呼、使用轰炸软件等软暴力手段催收的;

3.伪造律师函、伪造法院传票、散发传单等手段催收的。

以上三点行为均是目前判决例中常见的催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催收员存在上述行为,催收公司中的主管人员、负责培训(包含催收技术培训和催收话术培训)人员、催收小组组长等均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共犯。

四、写在最后

正如前文所言,很可能目前催收行业已经“山雨欲来”。飒姐团队了解到,部分催收公司采取各个催收小组自负盈亏的催收模式。催收人员的业绩与回款多少密切相关。催收人员为了业绩往往铤而走险,最终将整个催收公司拖入刑事犯罪的深渊。同时部分催收公司有着完善的“培训系统”,包括催收系统操作、话术对练、催收实操等各个部分。这其中甚至有部分培训人员会教授催收员如何进行“软暴力催收”。这种情况极有可能使得整个催收公司被认定为“犯罪集团”,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广大催收公司,目前已经存在通过PS图片、短信电话轰炸等软暴力催收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切莫大意。

不得不承认,催收是一个在悬崖上走钢丝的行业,甚至可以说“一念天堂、一念地狱”。作为催收公司的高管人员,务必牢记法律红线,同时一旦不幸出现法律问题,第一时间联系律师,一支穿云箭,飒姐千军万马来相见。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肖飒 发表,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Tags:[db:TAG标签](409141)

转载请标注:信息网——催收公司该如何应对“监管大潮”?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